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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或其他服务窗口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准确、完整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致使行政机关联系不上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1年。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予以更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当场受理申请的,答复期限从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计算。
  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答复期限从申请书电子文本进入受理行政机关电子邮箱之日起计算。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的,答复期限从行政机关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等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应当对受理的申请及时登记、归档。
  行政机关提请保密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更改、补充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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