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五)国有企业改制及集体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和其他媒体等方式公开。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公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等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应当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委托代理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申请人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