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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政府重点工作、重大民生工程的推进完成情况;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到位资金及落地实施情况;
  (十四)年度重大目标绩效考核结果;
  (十五)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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