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改革与创新举措。
(1)规划方面。2011-2012年组织编制和实施《浙江省海洋事业发展规划》、《浙江省海洋科技人才发展规划》等。
(2)体制机制方面。2011-2012年重点加快创新海洋高新人才引进机制,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户口、收入分配、住房等方面给予支持。
(3)政策方面。2011-2012年制定海洋科技发展指导意见,明确近期重点研发的海洋科学技术领域和拟建设的海洋科技平台;在杭州、舟山、宁波开展海洋科技创新试点。
4责任分工。
浙江省责任部门: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和沿海各市参与。
国家指导与支持部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海洋局等。
(五)构建海洋资源利用与生态环保体系。
1基本思路。按照《发展规划》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思路,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管理法规,实施海洋资源分类管理计划、海洋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和海洋保护区建设计划,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部门协作机制,构建海洋资源利用与生态环保体系。
2推进重点。
一是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管理法规。严格执行《
海洋环境保护法》,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海岸带综合管理、入海口与排污口管理等法规制度。对具有完整自然地理单元的特殊海洋生态环境区域,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二是实施海洋资源分类管理计划。在对海域、海岛、岸线、海底、海岸带等资源进行基础调查的基础上,实施资源分类管理计划,集约开发利用各类资源。科学划定海域滩涂可围区、限围区和禁围区等。加强涉海项目的资源利用论证,对毗邻航道和深水岸线的围涂项目,开展动态监测和后评估工作。
三是实施海洋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在深入推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08-2012)》的基础上,组织实施长江口及毗邻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海洋生物资源和重要港湾及重点海域、重点岛群生态环境恢复工程。加强海陆污染同防同治,优化并严格执行禁渔休渔制度,积极组织实施重点海域和无居民海岛的生态维护工程,加强沿海防护林体系和典型湿地保护工程建设,全面提高海洋的生态环境质量,有效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系统。
四是实施海洋保护区建设计划。加强南麂列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韭山列岛和五峙山列岛鸟岛省级自然保护区,以及西门岛、马鞍列岛、中街山列岛、渔山列岛、大陈、铜盘岛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建立洞头列岛东部、玉环披山、苍南七星岛、象山港等海洋渔业种质资源与濒危物种特别保护区。
五是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海洋、环保、渔业等涉海部门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观测设施建设、数据共享、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合作,推进“浙海网”建设,统一海洋观测、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设施利用效率,共享基础数据。提高基层管理协调能力,实现省、市、县(市、区)间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合理分工与高效合作。组织开展海洋生态补偿试点。
六是实施海陆污染同步整治计划。实施近海陆域工业、生活、种植业、养殖业等污染防治和海洋污染同步治理工程,严格涉海工程项目环境监管,建立健全海上重大污染突发事故应急体系。
3改革与创新举措。
(1)规划方面。2011-2012年组织编制和实施《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浙江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十二五”规划》、《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浙江省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组织开展《浙江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修编,将海洋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体制机制方面。2011-2012年重点完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扩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适用范围,统筹海、陆生态补偿。
(3)政策方面。2011-2013年制定《关于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的意见》;建立沿海各级海洋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和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资金制度;在台州、绍兴开展海洋循环经济发展改革试点。
4.责任分工。
浙江省责任部门: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和沿海各市参与。
国家指导和支持部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
(六)构建政府管理服务和市场运作体系。
1.基本思路。围绕《发展规划》提出的海洋综合开发体制的改革方向,完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海洋公共服务和现代市场体系,构建完善的政府管理服务和市场运作体系。
2.推进重点。
一是建立省、市、县联动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立足保护国家海洋权益、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海洋管理机构的综合管理权限,整合海洋管理职能,形成省、市、县多级联动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