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八)下放服务贸易等项目出具税务证明管理权限。对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付汇申请出具税务证明的,不论属于征税、免税或不予征税项目,都由主管县(市、区)局直接开具,不需再到市(州)局办理。省局、市(州)局定期对各县(市、区)局开具税务证明情况进行检查。
(九)下放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和备案管理权限。对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和备案工作,由主管县(市、区)局直接办理,不需到省局和市(州)局办理。省局、市(州)局定期对各县(市、区)局办理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和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十)下放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权限。下放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申辩调整指标权限,优化系统考核流程,完善考核机制,将延期申报受理、审批准确率;银行账户、储蓄存款检查正确率;调账检查正确率;违章处罚正确率等申辩调整指标,下放至县(市、区)局。
(十一)调整综合征管软件业务管理权限。将“稽查数据清理”(仅限于注销税务登记案源清理)和“所在市场初始化”权限调整到县(市、区)局征管科户籍管理岗;将“区内税务机关调整”权限调整到市(州)局征管科(处)征管信息化管理岗。
三、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
(十二)开发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平台。与地税部门共同开发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在各级国、地税之间实时传递和共享。平台开通后,各地要在与地税部门协调配合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登记数据审核、导入和调查等工作。
(十三)加强数据利用。进一步完善省局综合征管软件分析查询平台功能,加强省级集中应用系统后台数据提取处理工作,满足业务部门和基层数据分析利用需求。
(十四)优化综合征管软件V2.0运行效率。分析应用系统薄弱环节,扩展综合征管系统数据库主机内存与CPU,改进制约系统效率的瓶颈问题,提升系统整体性能,解决基层反映的软件查询效率低的问题。
(十五)提高网络速度。改善分局(税务所)一级通信线路,保证通信质量,进而提升应用系统运行速度,提高工作效率。
(十六)完善纳税评估工作。贯彻落实总局税源管理专业化的要求,积极推进专业化评估,各地可根据实际设专人或专业小组开展评估工作。逐步推广应用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涉税数据采集标准和项目,科学设置指标和峰值,建立分行业评估模型,进一步规范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