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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简放提优”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简放提优”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国税发〔2010〕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继续推行“简放提优”是当前全省国税系统一项重要任务。为巩固已有的工作成果,进一步改进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税收服务,为基层开展工作创造更加宽松有利的环境,省局针对2009年集中调研发现的问题,围绕2010年“简放提优”的重点税收业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措施及要求,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

  (一)取消普通发票专用条码章。在普通发票发售时,取消要求购买发票的纳税人在其领购的发票联正面或背面逐联加盖发票专用条码章,并经窗口售票人员查验后带回使用的规定,方便纳税人领购发票。

  (二)简化代开普通发票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代开普通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除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外,应提交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和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不需要再提供销售所购物品的原始发票。

  (三)提高代开普通发票“小额”标准。将代开普通发票的“小额”标准由500元提高到5000元。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四)优化税务简易处罚程序。将税务违法行为简易处罚过程中的书面告知改为口头告知。相应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也不再打印和送达纳税人。但在实施税务处罚简易程序时,要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内容口头告知纳税人。

  (五)取消简易处罚纸质资料卷宗。原来简易处罚资料卷宗包括:卷宗封皮、目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以上资料不再打印和装卷保存,但送达回证要序时装订备查。有陈述申辩笔录的,陈述申辩笔录也要序时装订备查。

  (六)简化出口退税办理手续。实行进出口业务电子审批流转,减少纳税人办税手续,各市州局对出口货物(免)税实行电子审批后,授权县(区、市)局打印出口退税《收入退还书》,直接到国库办理退库。

  (七)简化退库文书。积极与人民银行沟通,经人民银行同意后,将以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中电子《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取代现有的纸质《退款(申请、决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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