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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公告


  取消汇总申报的申请分为纳税人申请取消和税务机关提请取消两种方式,分别由纳税人或税收管理员填写《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 交办税服务厅录入系统。

  六、备案制管理

  汇总申报备案制管理是指已批准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的商业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批核准获得汇总申报的备案制管理资格,以备案制管理的方式办理汇总申报增设分支机构或取消分支机构的申请事项。

  (一)备案制管理资格申请条件

  汇总申报单位为大中型连锁商业企业,具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批准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达到5家以上。

  2.已批准汇总申报的总、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税款所属期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销售总额达到5000万元。

  3.总机构截至申请受理日前12个月无发生罚款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的税务违章行为或所有涉及有补税、滞纳金、调减亏损、罚款的税务稽查案件。

  4. 截至申请受理日总、分支机构不存在以下情形: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结案的税务违法违章案件。

  (二)申请备案制管理资格

  纳税人总机构填写《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备案制管理资格申请表》,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取消备案制管理资格

  取消备案制管理资格的申请审批是指对已批准汇总申报备案制管理资格的总机构提起取消其备案制管理资格申请,恢复其汇总申报的审批制管理。

  取消汇总申报备案制管理资格分为纳税人申请取消和税务机关提请取消两种方式,分别由纳税人或税收管理员填写《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备案制管理资格申请表》, 交办税服务厅录入系统。

  (四)备案制管理核准增设分支机构

  经审批取得备案制管理资格的纳税人申请增设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应填写《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后,系统即赋予其汇总申报资格。

  (五)备案制管理核准取消分支机构

  备案制管理核准取消分支机构是指经审批取得备案制管理资格的纳税人,申请取消部分或全部汇总申报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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