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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公告

  《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

  (三)备案制管理资格申请资料

  《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备案制管理资格申请表》

  三、申请条件

  企业应根据总机构的行业性质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

  (一)工业企业汇总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销售、统一核算,各分支机构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生产经营。

  2.总机构为工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工业企业)。

  3.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总机构能够正确提供税款分配比例的计算依据。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以下情形: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结案的税务违法违章案件。

  (二)商业企业汇总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各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经营,总、分支机构不属于特许连锁、自愿连锁类企业、非商业性质的工贸型企业、服务型企业以及不能分别核算的属兼营性质的企业。

  2.总、分支机构为商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商业企业)。

  3.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总机构能够正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比例和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额。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以下情形: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结案的税务违法违章案件。

  四、税款分配比例的确定

  (一)工业企业

  1.工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应依据相关指标计算确定总、分支机构的税款分配比例。参与计算的指标包括:总机构、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水电费支出,四项指标的权重依次为25%、25%、25%、25%。

  2.用于计算税款分配比例的各项指标数据均采用申请受理之日的上月会计口径。具体填报口径为:

  固定资产:企业总、分支机构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期末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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