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现将《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予以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
为规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业务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在深圳市内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未被汇总的非独立法人的二级或三级地区分公司对其下一级分支机构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适用本规程。
工业性质的总机构既有工业性质的分支机构又有商业性质的分支机构,只能选择按工业企业申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
企业可以在申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的同时一并提出总、分支机构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已经获得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资格的企业,符合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消费税汇总申报。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未实行汇总申报的,不得单独申请消费税汇总申报。
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可以单独申请取消总、分支机构消费税汇总申报,但申请取消增值税汇总申报资格时,必须一并取消其消费税汇总申报资格。
二、申请资料
(一)申请汇总申报资料
《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工业企业填报)
《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商业企业填报)
(二)取消汇总申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