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失效]


  (一)汇总申报首次申请审批

  1.受理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提出申请。

  (2)核验。文书受理岗对申请资料进行核验,资料不全的,通知纳税人补正;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3)录入。文书受理岗按照纳税人填写的《工业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申请表》,在CTAIS系统中录入“待汇总纳税人清单”及计算税款分配的各项指标数据。

  2.审核

  (1)初审。税源管理科综合岗按照规定逐项审核,确定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应依照规定的计算标准确定总、分支机构税款分配比例,有疑问的可进行实地调查。

  审核人员签署审核意见时应注明审批依据(指相关文件名称、文号)。如审核意见为“不同意”,必须注明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具体条款。

  (2)复审。税源管理科(科长岗)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复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区(分)局分管局长审核。

  (3)终审。总、分支机构跨区局的,由深圳市国税局终审;总、分支机构属宝安、龙岗同一区局,但跨基层分局的,由区局终审;总、分支机构属宝安、龙岗区局同一基层分局的,由基层分局终审;总、分支机构属宝安、龙岗以外同一区局的,由区局终审。

  (二)汇总申报变更申请的审批

  已批准增值税汇总申报的纳税人,增加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或者申请调整税款分配比例,由总机构重新提出汇总申报调整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总、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情况按规定对原税款分配比例进行调整。汇总申报变更申请的程序与首次一致。

  (三)汇总申报资格取消的审批

  已批准增值税汇总申报的纳税人,减少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或者取消所有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应提起取消汇总申报申请。汇总申报资格的取消包括纳税人申请取消和税务机关提请取消两种方式。纳税人或税收管理员填写《取消汇总申报申请表》, 交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录入系统。资格取消与资格申请的审批流程一致。

  六、相关涉税业务事项管理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

  申请被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经审批核准后,系统将自动赋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分支机构被取消汇总申报资格的,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