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论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裁定。
纳税人对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论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请求在五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裁定。
上一级价格认证中心应在七日内作出涉税财物价格复核裁定结论书。
省价格认证中心是我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
第十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应根据认定目的,以及涉税项目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确定适当的价格认定方法,依据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实际状况及市场行情,按以下一般原则进行价格认定
(一)、对国家定价的全新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按国家定价确定。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全新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按照规定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结合市场价格确定。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全新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可参照同类物品的市场中准价格计算;
(二)、对于已经使用过或受到损失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应根据(一)项计价方法确定重置成本,并结合实际成新状况或损坏程度折价计算;
(三)、需要变现的抵税财物,在确定其合理价值的基础上,应根据涉税的批量及其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变现率。
(四)、对于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或采用快速变现法,并根据当地的市场行情确定其变现价值;
(五)、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价格,主要采用收益法,参照直接产生的效益价格确认;
(六)、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具体程序、方法和技术原则,执行《
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单位和人员应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方可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价格认定人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产)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凡无证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其认定结论无效。
第十二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纳税人收取费用。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通过与同级财政部门积极协商等办法解决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