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请新增床位资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法人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
(三)年度检查合格(《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年检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年检,新建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除外)。
(四)涉及立项、规划、建设、排污、审计、物价等事项的,应有相应的立项许可、验收报告、审查意见书、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五)床位面积、设施设备、活动场所等符合国家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以及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等规定;
(六)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期限在8年以上。
第十六条 申请资助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向其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新增床位资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一式3份。
(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验原件。
(三)《深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一式3份。
(四)《深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实地勘察报告》一式3份。
(五)新建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还需提交新建房屋所涉及土地的产权与使用权证明,以及新建房屋的立项、验收和产权证明文件;改扩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还需提交改扩建以前房屋的产权与使用权证明,改扩建房屋的立项、验收和产权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区级评审机构按照资助范围、对象及要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并实地勘查后在申请机构提交的《深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深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和《深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实地勘察报告》上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市民政局。
第十八条 市级评审机构对各区上报的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给予资助的,列入下一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并由市财政委员会会同市民政局,拨付至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连同本级财政负担资金一同拨付至民办社会福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