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由政府兴办,社会组织或个人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运营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提供产权人与运营者签订的有效协议的复印件。其他产权与运营权分离的情况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第八条 区级评审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资助范围、对象及要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并在申请机构提交的《深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后,每季度汇总申请材料,分别于季度末报送市民政局。
第九条 市级评审机构对各区上报的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区民政部门。
第十条 经评审符合资助条件的,市财政委员会会同市民政局按照每半年核定的资助资金,拨付至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财政局,并由区财政局连同本级财政负担资金一同拨付至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给付相应的运营资助;已经给付的,应予以追回或在下一次申请时相应调减:
(一)收住对象死亡的。
(二)收住对象终止服务协议的。
(三)其他与收住对象终止服务的情形。
第十二条 运营资助资金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一)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与运行。
(二)工作人员的培训,社会工作者的聘用。
(三)有益于改善服务对象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三章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新增床位资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床位包括新建和改扩建新增床位。
新建的新增床位是指房屋及配套场所为新建的新增床位;改扩建的新增床位是指在原有房产基础上改造而成或扩大规模的新增床位。已经执业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通过新建房屋而增加的床位按新建的新增床位的资助标准执行。
新增床位不含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变化。
第十四条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每新增一张床位的资助额度为1.5万元,每年3000元,最长资助期限为5年。所需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区财政资金各按50%的比例给予资助。各区财政可视财力状况加大对该项经费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