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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特级、一级护理的,每月每张床位补贴200元。

  (二)二级护理的,每月每张床位补贴150元。

  (三)三级或其他一般护理的,每月每张床位补贴100元。

  第五条 运营资助所需经费,按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划分,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区财政资金各按50%比例负担。

  第六条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运营资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后执业满12个月。

  (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开立了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四)消防验收合格。

  (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员工取得《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持会计资格证书的财务人员。

  (七)年度检查合格(《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年检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年检)。

  (八)入住老人、残疾人有以下档案资料:入住协议书、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孤儿有民政部门的委托抚养协议。

  (九)申请资助当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十)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或《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向其开办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运营资助申请。提出申请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一式3份。

  (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验原件,复印件3份),其中第九项需填写《深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自查报告》。自查结果应当在机构内公示7日以上,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与监督。福利机构应保存好调查的相关凭据,如调查问卷、调查记录等,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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