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民〔2011〕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扶持我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发展,提高我市社会福利服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深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试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深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扶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健康发展,规范政府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资助,根据民政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和《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或运营,为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各类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社会福利机构适用本办法。
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社会力量出资比例不小于50%(含50%)的福利机构适用本办法。
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民政部门是资助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分级负责资助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组成资助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评审机构,负责资助项目的评审。
第二章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运营资助
第四条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深圳户籍的老人、残疾人和孤儿,经评估,入住满3个月人员实际使用的床位数,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运营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