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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知识产权局、无锡市商务局、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商贸流通领域专利产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5.违法事件处理。商业企业在发现营销专利产品中存在假冒专利、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采取拒绝进货、撤柜、停售、退货等措施;商业企业要积极配合专利管理机关依法处理专利违法行为,保护自身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6.专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商业企业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对采购人员进行《专利法》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7.维护知识产权申明。商业企业采购商品或出租经营场地,都应在合同中附加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或签订知识产权专项合同,约定供货方或承租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营销假冒专利商品,一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明确由供货方或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商业企业在经营场所内搁置、悬挂或张贴所经营销售的专利产品的广告、宣传单,应当经本单位专利产品管理人员审查核准。

  专利产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发布或在公共场所张贴广告,涉及专利的内容,须经国家或省级专利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否则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或者发布该广告。

  第九条 商业企业应自觉接受任何人对本单位经营活动中涉嫌假冒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法行为的质询和举报,单位专利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质询和举报者作出合理解释或明确答复,必要时可报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在专利产品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商业企业予以表彰,并推荐申报省“正版正货”承诺企业。商业企业应当对本单位专利产品经营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员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专利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侵犯他人专利权和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注:全国统一举报投诉热线“12330”)。专利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对商业企业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专利产品经营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对已被认定为省“正版正货”承诺企业的单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撤消该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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