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商贸流通领域专利产品经营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
《专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度规范,采取积极措施,有效保护专利权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杜绝专利产品不规范标注、假冒专利以及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 商贸流通领域专利产品经营管理主要依托本市各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利产品经营管理制度,设立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管理机构,选配专职(或兼职)专利产品管理工作人员。
第六条 商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专利产品管理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知识产权事务分管负责人的领导和授权下,负责处理有关专利事务,具体职责包括:根据
《专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拟定经销专利产品的登记、审查、管理制度;协助配合专利主管部门进行专利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等。
第七条 商业企业应当将专利产品的销售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经营管理轨道,建立专利产品登记、索证、验证、营销监管等有关管理制度。
1.专利产品登记。对专利产品的进货、销售、储存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在知识产权局执法检查时,应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2.专利产品索证。商业企业在商品采购进货中,对于专利产品,应要求生产厂家或供货商提交专利证书、缴纳年费收据、专利登记薄副本、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以及专利权人身份证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被许可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专利产品验证。商业企业应对所经销的专利产品进行验证,对生产厂家或供货商所提供的专利相关证明材料与商品是否吻合、专利权是否有效、专利申请是否受理、专利标识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逐项验证与核实。对难以辨识的情况,应当报请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检索和确认。
4.专利产品营销监管。商业企业应定期开展自检,对楼层、片区、柜组、租赁柜台等经营单位或个人执行专利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所营销的专利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索法律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