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2)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四)委托的质量监督处罚权限
对属于委托范围工程违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4)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5)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6)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7)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3.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4.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5.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7.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对属于委托范围工程违反《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b.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c.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d.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e.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f.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