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2.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13.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和其它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建议相关部门给予撤职处分。
14.对属于委托范围的工程违反《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违反《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b.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c.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2)违反《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b.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c.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3)违反《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
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依照《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
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依照《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