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5.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照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6.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依照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7.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依照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9.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罚款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规定的幅度执行);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罚款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规定的幅度执行);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罚款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规定的幅度执行);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罚款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规定的幅度执行);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罚款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五条规定的幅度执行);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罚款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规定的幅度执行)。
10.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依照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1.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