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4.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5.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7.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对属于委托范围工程违反《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b.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c.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d.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e.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f.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g.转包检测业务的。
(3)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4)检测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b.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c.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5)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9.对属于委托范围工程违反《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依据《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监理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依照《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二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