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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危害后果较轻,或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停止整顿一个月、并处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危害后果较重,或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罚款一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三个月、并处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罚款一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三)危害后果严重,或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二个月、并处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六个月、并处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三个月、并处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一)危害后果较轻,或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未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停止整顿一个月、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危害后果较重,或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停止整顿一个月、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未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或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三个月、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危害后果严重,或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三个月、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未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或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六个月、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六个月、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未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或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一)危害后果较轻,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律师事务所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未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停止整顿一个月、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危害后果较重,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律师事务所停止整顿一个月、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未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或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三个月、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危害后果严重,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三个月、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未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或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六个月、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六个月、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未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或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一)危害后果较轻,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律师事务所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未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停止整顿一个月、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危害后果较重,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律师事务所停止整顿一个月、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未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或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三个月、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危害后果严重,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三个月、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未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或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六个月、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六个月、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未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或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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