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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的通知

  (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危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律师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在一万元以下,或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价值在一万元以下,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未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或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未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停止执业一个月、并处罚款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罚款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三)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价值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停止执业一个月、并处罚款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罚款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未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停止执业三个月、并处罚款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罚款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四)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或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价值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停止执业三个月、并处罚款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罚款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未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停止执业六个月、并处罚款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五)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或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价值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停止执业六个月、并处罚款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未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六)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超过二十万元,或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价值在超过二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法定程序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一)违反法定程序变更住所、合伙人,经教育能按期整改、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律师事务所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经教育仍不能按期整改,或不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违反法定程序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等重大事项,经教育能按期整改、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经教育仍不按期整改,或不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三个月、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下,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三个月、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持续时间在十二个月以上二十四个月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三个月、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六个月、并处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罚款二万的行政处罚;
  (四)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持续时间在二十四个月以上的,或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六个月、并处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责人给予罚款二万的行政处罚;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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