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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09年东北地区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粮食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09年东北地区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粮调〔2009〕17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发行: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2009年东北地区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296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省实际,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我省企业采购2009年新产东北粳稻(粳米)入关运费补贴标准按2008年标准的50%执行,其他相关事项继续执行《关于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苏财建[2008]190号)。

  2、对我省地方储备粮公司及玉米饲料加工企业自愿到东北地区采购2009年国内新产玉米的,按照国家要求,我省确定江苏省饲料公司和南通巴大饲料有限公司为委托企业,统一代理玉米采购及运输补贴申领事宜。具体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另文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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