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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7)调拨救灾款物
  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立即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应急资金;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申请,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市财政局,按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灾情发生后 24 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8)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市、县应急指挥机构每4小时联系一次,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立即编发《灾情快报》,报送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9)组织救灾捐赠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市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
  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6.6.4 响应的终止
  救灾工作有序开展,灾情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确定一级响应终止。
  6.7 新闻报道
  6.7.1 新闻报道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抗灾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7.2 新闻报道的内容
  (1)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对抗灾救灾的高度重视、对抗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和对灾区人民的亲切关怀;
  (2)经过核实后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各级党委、政府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干部群众投入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灾区群众在抗灾救灾中表现的英勇无畏精神和感人事迹;
  (5) 全国、全省、全市各地相互支持,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精神,各地人民积极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的良好风尚;
  (6)港澳台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团体、海外华人华侨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7)有关防灾、抗灾、救灾的知识和灾后卫生防疫常识。
  6.7.3 新闻报道的组织与审批
  (1)凡公开报道的稿件,报道内容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送民政部门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送水利和渔业部门审核;涉及震情的,送地震部门审核;涉及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预警的,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涉及风雹和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的,送气象部门审核;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2)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市减灾委办公室统一发布。
  6.7.4 涉外报道
  接受国外记者及港、澳、台记者采访,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组织外国及港澳台记者赴灾区采访报道,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外事部门具体负责。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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