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代办,即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统一办理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城市道路挖掘(或占用)审批手续;需要占用绿地、河道等的,向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需要占用或挖掘城市车行道路的,向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道路占用手续;对车辆通行影响较大的,公安交警部门在办理手续的同时,应当制定相应的交通管制和疏导方案。所需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齐全后,方可开工建设;办理手续的费用由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承担。
同步建设,即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与城市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道路建设单位统筹好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管线施工单位要自觉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进度需要。多家地下管线单位同时施工的,要服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优化施工计划,共同密切协作,减少相互影响。
三、严格标准,提高水平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搞好城市总体规划与供电、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等专项规划的衔接,统一制定市中心城区综合管网建设标准。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要优先采用同沟分井技术,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管线共同沟可实行有偿使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
各管线建设单位要切实增强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建设的计划性、预见性,减少重复挖掘城市道路的随意性。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自身行业长远发展的需要,完善各自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规划;根据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建设年度计划,切实做到按计划建设。市中心城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城市小街小巷改造后2年内,原则上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四、密切协作,严格执法
经批准的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过程中,市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严格执法,严把施工管理关、工程质量关。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要严格建设标准,明确规划要求;施工前要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认真检验施工灰线,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要求的,方可准予开挖施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确保做到文明、整洁、安全、封闭施工,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对城市卫生和市民出行的影响;工程竣工后,要认真组织规划、城管、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期间的巡查,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要监督施工单位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责令赔偿损失。
对市中心城区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地下管线的,实行首问负责制,由首先接到投诉或知晓的部门调查处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加以制止和处罚;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因监管不力、推诿扯皮,导致严重后果、影响较坏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大日常行政执法的力度。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和恢复原状。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或施工现场管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未经批准擅自开挖或超范围开挖城市道路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