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救治关怀工作,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医疗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发展改革、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和医保、新合疗基金、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适当增补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种类,扩大用药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做好与国家统一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切实减轻包括艾滋病病人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筛查检测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畴。财政部门加大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财政、海关、税务部门要加大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生产的扶持力度,对进口和国产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十)加强关怀救助,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医院的学科和能力建设,扩大床位和增加医护人员,提高综合诊疗能力。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在农村地区,要将救助工作与扶贫开发等工作紧密结合,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扶贫等部门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十一)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保障感染者和病人的诊疗权益。任何医疗卫生机构不能推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其他疾病的诊治和分娩等。要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强化保障措施,健全防治工作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