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
(陕政发〔2011〕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农村改革,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和《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是在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土地的承包方将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让渡给其他经营者的行为。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承包土地,有利于在保障农户土地承包权的同时将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为农民拓宽增收渠道创造条件;有利于促进土地向种植能手集中,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有利于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吸引资金投入农业,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落实统筹城乡发展战略,引进先进技术和经营方式,提升农业生产力水平,推进新农村建设。近几年来,我省各地探索实践主导产业推动、专业合作社引领、种养大户示范、龙头企业带动、基层组织协调、产业园区统筹等土地流转经营模式,对激活农村土地流转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创新机制,完善措施,积极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稳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以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和服务机构为抓手,以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强化示范带动为重点,以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为保障,正确引导,强化服务,规范管理,促进形成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调节机制,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尊重农户的意愿和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承包土地,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户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农村土地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调节,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不平调、不刮风、不下指标,切忌搞形式主义。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主导产业发展条件、非农产业发育程度、劳动力转移和社会保障状况等,合理引导,分类指导,不搞强行推进。四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基础。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