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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六盘水市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4.督促缴费单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现均衡入库,建立和登记工会经费台帐。
  5.负责做好工会经费的拨缴工作。
  6.负责与地方税务机关、银行核对代收工会经费帐目。根据工会隶属关系,将确认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按规定比例划转各级工会帐户。
  7.安排专人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地方税务机关在代收工会经费过程中,凡需使用法律文书和采取强制征收措施的,由各级工会提供统一法律文书或承办相关手续,采取相关措施。
  8.对催缴无效的缴费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地方税务机关职责
  1.做好工会经费代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2.负责将缴费单位发生设立、变更、注销等其他事宜的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同级总工会,做好缴费单位基础信息的审核、录入和日常维护管理。
  3.负责工会经费缴款凭证的开具、核对、对帐。
  4.负责工会经费的代收、检查、核对、结算。
  5.负责工会经费的催缴,提供欠缴、漏缴工会经费单位信息,送达《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催缴单》到缴费单位。
  6.负责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7.建立健全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协商解决好代收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8.负责工会经费缴费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归档,定期向地方总工会提供征收管理资料,传递工会经费征收信息,配合工会做好记帐、对帐工作。
  七、法律责任
  (一)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由地税机关下达催缴通知书,限期拨缴。经地税机关催缴后仍不拨缴的,由工会组织按照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339号)和《贵州省工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欠缴总额加收5‰的滞纳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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