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督促缴费单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现均衡入库,建立和登记工会经费台帐。
5.负责做好工会经费的拨缴工作。
6.负责与地方税务机关、银行核对代收工会经费帐目。根据工会隶属关系,将确认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按规定比例划转各级工会帐户。
7.安排专人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地方税务机关在代收工会经费过程中,凡需使用法律文书和采取强制征收措施的,由各级工会提供统一法律文书或承办相关手续,采取相关措施。
8.对催缴无效的缴费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地方税务机关职责
1.做好工会经费代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2.负责将缴费单位发生设立、变更、注销等其他事宜的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同级总工会,做好缴费单位基础信息的审核、录入和日常维护管理。
3.负责工会经费缴款凭证的开具、核对、对帐。
4.负责工会经费的代收、检查、核对、结算。
5.负责工会经费的催缴,提供欠缴、漏缴工会经费单位信息,送达《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催缴单》到缴费单位。
6.负责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7.建立健全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协商解决好代收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8.负责工会经费缴费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归档,定期向地方总工会提供征收管理资料,传递工会经费征收信息,配合工会做好记帐、对帐工作。
七、法律责任
(一)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由地税机关下达催缴通知书,限期拨缴。经地税机关催缴后仍不拨缴的,由工会组织按照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339号)和《
贵州省工会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定,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欠缴总额加收5‰的滞纳金,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