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05年上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延续申请工作的通知
(苏粮办〔2010〕9号)
各市、县粮食局: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国家粮食局2009年第4号公告)、《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5年上半年取得代储资格企业延续申请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2009〕297号)和《
关于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工作的补充通知》(司便函发展〔2010〕17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取得代储资格企业的延续申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只有在2005年上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且资格证书有效的企业才能提出延续申请。该批证书有效期为2010年4月22日。在申请本批延续申请时,可以将其它批次通过补充申请获得资格的仓房一并延续申请。
二、受理须知
(一)受理时间。本批延续申请受理时间为2010年3月12~18日。
(二)受理地点。南京市中山北路212-2号省粮食局办公楼三楼产业发展处318、307室。申请企业应在受理时间内将申报材料邮寄或送至省粮食局,邮编:210003。
(三)联系人员。受理工作人员:田正全、黄熙荣、章长发。联系电话:025-83460791、83437624。
三、申请材料要求
企业延续申请材料应采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规定的格式(可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免费下载,网址www.chinagrain.gov.cn)。在填写延续申请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如在取得资格以后企业名称等发生过变更,应填写变更后名称,并在延续申请表后附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性质”按国有、民营或外资填写。
3.未取得资格的仓号不能填写在“延续申请仓(罐)号”中。如企业仓号未发生调整,延续申请仓号应与原取得资格仓号一致。如企业仓号发生调整,应在延续申请表后附变更前和变更后总平面图复印件,在总图上编上仓号。
4.企业关于代储中央储备粮说明填写时,只需填写代储中央储备粮的情况,无需填写代储最低收购价粮食、临时收储粮情况。中央储备粮、中央储备油应分别填写,并说明代储开始和截止时间,开始和截止时间为计划下达时间或粮食实际入库出库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