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应急救援
4.5.1 发生大面积停电时,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组织开展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4.5.2 矿井、医院、金融、通信、新闻媒体、高层建筑等自备保安电源的电力用户,要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保安电源,保证人员生命安全,避免扩大经济损失。但同时还要严格履行确保安全的相关措施,坚决杜绝反充电现象。
4.5.3 商场、影剧院等各类人员聚集场所,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秩序地集中或疏散,确保所有人员人身安全。
4.5.4 公安、武警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新闻单位、金融部门、重要公共场所等重要区域的保卫工作,严防盗窃、破坏等各种违法行为,确保重要区域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4.5.5 公安消防部门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及时扑救火灾事故,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经济损失。
4.5.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保证重要区域和重要路段的交通畅通,避免出现交通混乱。
4.5.7 物资供应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应急物资的加工、生产、运输和销售,保证居民在停电区间的基本生活资料供应。
4.5.8 各类电力用户启动相应停电预案,采取自救、保护措施,有效防止由于大面积停电引起的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4.6 新闻发布
4.6.1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情况组织新闻发布,就大面积停电事件影响范围、发展过程、抢险进度、预计恢复时间和党委、政府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及时向公众进行通报。
4.6.2 在大面积停电期间,要加强新闻报道和舆论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力量,发动群众,坚决打击造谣惑众、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偷盗抢劫等各种违法行为,减少公众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4.7 应急结束
4.7.1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接线方式,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主要发电厂机组运行稳定;
(2)停电负荷恢复80%及以上,市中心城区负荷恢复90%及以上;
(3)无其它对电网安全稳定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各类事件。
5.应急保障
5.1 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