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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定不移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

  (十二)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用于支持缴存职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2套住房的,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用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2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十三)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已经出台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要制定完善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购房人,不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依法严肃处理。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地区,要加强分析研判,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走势,密切关注重点地区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后可能对本地房地产市场产生的影响,适时研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确保实现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十四)调整优化住房发展方式。要以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为重点,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保持合理的房地产投资和开发建设规模,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积极开展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和住宅性能认定,推广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和全装修住宅,加大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等产业化成套技术应用,提升新建商品住房全装修比重,引导建立科学合理的住宅建设模式,促进住宅产业可持续发展。列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全装修交付,公共租赁住房全面推行全装修。
  五、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五)强化房地产开发行为监管。积极推行房地产开发主体、项目、行为“三位一体”的综合型、动态化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管,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和项目手册制度。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的批后跟踪管理。按照《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全面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中违反规划、施工、预售许可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贷资金管控,严防开发企业违规挪用信贷资金,严格禁止用信贷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积极推行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开发贷款,进一步加强对销售回笼款的监控。密切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关联单位的信贷资金使用合规性。对存在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停止新增开发项目贷款,存量贷款不予展期。
  (十六)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县(市、区)政府和商品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当地人均租住建筑面积最低标准,认真研究分析一定时期内房屋租金变动情况,定期发布分区域不同类型商品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合理引导租赁双方预期。按照《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1号)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相关工作,加强居住房屋动态信息采集,严肃查处违规出租、拼租、群租以及扰乱租赁市场价格等行为,规范房屋租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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