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初选。县市区教育局在审查各校推荐学生报考资格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直接志愿的专业方向,依据中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省下达招生计划数和规定比例分专业方向确定初选人数和参加综合测试的考生名单,并通知考生及其所在学校。
参加综合测试的考生名单在考生所在学校和县市区主要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后报市教育局审核。市教育局审核汇总报省教育厅。
(三)综合测试。由市教育局和培养院校联合组织统一进行。综合测试由面试和笔试两个部分组成。面试主要考察测试考生从事教师职业所需的基本条件、基本素质和发展潜能。笔试主要测试考生所掌握的初中阶段文化知识及运用能力。
(四)体检。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考生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五)签订协议。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体检合格考生与县市区政府签订《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
(六)预录。市教育局在全面审查考生全部报考和招生考试及体检资料的基础上,进行预录。
(七)审核。省教育厅对市教育局预录情况及预录学生名单进行全面审核。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八)录取。培养院校根据省教育厅的审核结果,正式录取新生,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三、政策规定
(一)公费定向生毕业后必须回定向县市区小学从事教育工作不少于8年。
(二)在校学习期间,公费定向生学费免除,住宿费、军训费和教材费免缴,享受学校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适当的助学金补助,享有学校其他奖学金的评奖资格。
(三)在校学习期间,公费定向生不得转学校、转专业。
(四)公费定向生在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五)定向县市区要保证修业期满、成绩合格且获得相应学历文凭的公费定向毕业生有编有岗,上岗任教。
(六)公费定向生在校学习期间或毕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按协议规定缴纳违约金;超过缴纳时限,还须支付滞纳金:
1.在校学习期间,自动放弃学籍的;或学习成绩达不到培养规格要求未获取毕业文凭(学位)的。
2.毕业后不在县以下小学从事教育工作的;或在县以下小学从事教育工作未满8年的。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小学、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工作,建立株洲市小学、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主管,人事、编制、财政、纪检等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