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按《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新建物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送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商品房销售时,公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项目综合验收完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相关资料移交物业服务企业。
(四)严格履行建筑保修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房屋质量保修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在退还施工单位质量保证金时须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签字证明,对未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单位应延期退还质量保证金。
三、明确责任,确保执法进小区
(一)强化部门执法责任。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按如下工作职责,加大对物业管理小区的执法力度,形成合力,保证执法效果。
1.房产部门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下列行为: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足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2.规划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行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改、扩建和增建,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应按照《
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3.建设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行为:在房屋装饰装修中,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未经排水净化,擅自排放生活污水;擅自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
4.城管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行为: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乱倒建筑及生活垃圾;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对城市流动摊点进行整顿。
5.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行为:侵占园林绿地或擅自砍伐、移植、修剪等损坏城市花草树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