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物业管理工作体制
  (一)理顺监管体制。构建以市、县市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下同)为主体的三级监管机制,加强对物业企业和物业经营项目的立体式全覆盖的监管。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为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物业管理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协调、管理工作。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指导,协助市、区物业管理机构,协调解决社区管理和小区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县市区物业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召集,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辖区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及相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的疑、难、急问题。
  二、加强开发建设管理,夯实物业管理基础
  (一)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到位。新建物业项目的供水、供电设计必须满足“一户一表,每表出户”且可直接计量收费到户的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建成后,应当将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按规定移交给上述相应的专业经营单位进行维护管理。公用水、电表不再挂户在物业服务企业的名下,可明确为小区公用水、电表,落户在业主委员会名下。
  (二)确保物业管理用房到位。开发建设单位新建物业项目应严格按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充分考虑并满足物业管理的要求。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3-5‰的标准配备物业管理用房,但最低不低于6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水电到位、便于物业管理活动、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的房屋。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部门在进行规划核实时,直接认定为不符合规划条件,同时由房产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