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监控系统的;
(五)未及时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关闭公路信息的;
(六)未按要求开启收费道口、配备收费人员的;
(七)未按要求建设绿色通道的;
(八)收费行为不文明、不规范的;
(九)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代表省厅依法查处:
(一)未开启足够的收费站收费道口,影响车辆快速通行的;
(二)未在收费站醒目位置设置标牌并未按规定公示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的;
(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挤占、挪用平衡还贷资金或未按规定缴纳公路质量保证金的;
(四)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不及时拆除收费设施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六)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进行提示、公告的;
(八)未及时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关闭公路信息的;
(九)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
对擅自使用、印制、出售和伪造通行费专用票、证、卡的,移交财政或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向同级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报送收费报表等相关统计资料。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厅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制度评审;
(四)其他需要审计监督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审计监督依照下列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