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被监督单位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运输企业、施工单位生产安全许可信息和生产安全管理情况的同时抄送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第五章 收费公路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收费公路的收费及相关活动实施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收费站的设站许可和收费许可及执行情况;
(二)收费道口及限速、警示提示标志等设置情况;
(三)收费站点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内容的公示情况;
(四)收费政策规定执行及绿色通道建设情况;
(五)收费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情况;
(六)收费票、证、卡的印制、使用、核销等管理情况;
(七)文明、规范服务情况;
(八)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情况;
(九)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收费站的设置、撤销和收费许可证年检事项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二)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文明规范服务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暗访;
(三)对本省国有资本投资的收费公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限速、警示提示标志等设置及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五)受理、调查投诉举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水土保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七)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标准收取通行费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管理通行费票、证、卡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限速、警示提示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