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要求被监督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并就监督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八)询问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证人,并制作笔录,必要时对相关车辆、船舶等进行检查;
(九)委托鉴定、评估、检测、勘验或者组织有关机构、专家论证和咨询,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
(十)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可以区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给予通报批评;
(三)提出处分建议;
(四)对伪造假冒或违规使用执法证件的情况,根据《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伪造假冒或违规使用执法车辆、标志标识的情况,根据《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六)对伪造假冒或违规使用执法服装、标志标识的情况,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行政执法制式服装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山西省交通运输执法局组织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水平测试,培训结果、测试成绩作为执法评议考核和审验执法证件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被监督单位应每年末在向省厅报告年度执法工作总结的同时报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年末向省厅书面报告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第三章 治理超限超载监督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交通运输行业开展的路面治超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工作和执行有关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政策、制度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路面治理超限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超限检测站点的标准化建设、队伍建设和对运输车辆的检测情况;
(二)超限检测设备定期计量检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