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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全省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包括城市客运管理)、水路运政、地方海事执法、治理超限超载、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等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构履行规定职责情况;

  (三)执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四)执法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情况;

  (五)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六)执法人员风纪;

  (七)执法证件、执法装备、执法服装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行政执法事项。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被监督单位办公场所、执法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二)建立信息化执法监督平台,对执法人员、执法车辆、执法行为进行跟踪监督;

  (三)开展明查暗访;

  (四)对执法人员的风纪进行纠察;

  (五)受理、调查对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六)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七)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交通运输执法监督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措施:
  (一)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

  (二)暂扣或建议吊销执法证件;

  (三)纠正、收缴违反规定使用的执法装备;

  (四)收缴违反规定使用的执法服装和标志标识;

  (五)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或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移送相关单位处理;
  (六)查阅行政执法卷宗及账目、票据、凭证,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复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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