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交政法[2011]111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
根据厅党组关于山西省交通运输执法局职能配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充分发挥该系统行政监督的作用,现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要求,加强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机构的监督,根据省编办、省厅关于省交通运输执法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行政监督,是指省交通运输执法局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对设区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厅直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含对治理超限超载的监督、对生产安全执法行为的监督)、对收费公路收费管理监督和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受省厅委托或代行省厅部分职权实施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职责。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省、市、县三级机构的具体职责:
省交通运输执法局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对厅直单位的行政监督。
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县(市、区)交通运输执法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厅属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行政监督。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开展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
第六条 各设区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厅直、厅属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被监督单位)应当接受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实施的监督检查,为监督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