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2011- 2015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1〕4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镇江市2011- 2015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镇江市2011- 2015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确保我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现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考核办法如下。
一、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各地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镇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各辖市、区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各地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每年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基期年为2011年,终期年为2015年。在考核期的中期(2013年)和期末(2015年),市政府对各辖市、区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分别组织考核。考核的标准是:
(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批准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批准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级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