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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公文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公文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京国土办〔2011〕162号)


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文管理,规范公文使用格式,现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为市局)公文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局对外上行公文和政策性平行公文、下行公文以市局名义制发;对于一般纯事务性平行公文和下行公文,以市局办公室名义制发。除市局办公室外,市局机关各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二、市局直属各单位以市局或市局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的,单独启用发文机关代字,不再与市局机关相关处室共用;各区县分局发文机关代字不变。
  三、市局下行公文,主送机关统一规范为"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标准格式。
  四、主题词数量一般为4~5个,类别词原则上应标引为"国土资源";类属词应标引为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引反映文件形式的词。在《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中找不出准确反映公文主题内容的类属词时,可以在类别词中选择适当的词标引,同时将能够准确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标在类属词的后面,并在该词的后面加"△"以便区别。
  五、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
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局发文机关代字

  名 称        规范性简称      发文机关代字
  办公室         办公室        京国土办
  研究室         研究室        京国土研
  法制处         法制处        京国土法
  规划处         规划处        京国土规
  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科技合作处      京国土科
  耕地保护处       耕保处        京国土耕
  征地处         征地处        京国土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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