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地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指导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优先和合理使用《药品目录》中药品,三级医院对《药品目录》中药品配备率要达到90%以上,二级医院对《药品目录》中药品配备率要达到85%以上,并作为协议管理的重要内容。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使用甲类药品可替代的乙类药品和目录外药品时要事先征得患者同意。
六、各统筹地区对本地区管辖范围内经省级药品监督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可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咨询论证,并征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意见后,制定限于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清单和支付办法,报省厅核准备案后执行。省直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清单和支付办法,由省厅制定。
七、各地要加强《药品目录》使用情况的监测与分析。通过统一药品编码,完善分析指标,逐步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分析体系。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情况基础数据,对参保人员各类药品用量和各项基金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药品的重点监测。省厅将加强《药品目录》的动态管理,根据监测情况,适时组织专家对《药品目录》中滥用、不用的品种进行自付比例、限定支付范围调整或者论证调出,并在国家规定的名额范围内,以临床亟需的药品进行替补。
八、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由定点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统一上报省厅核准后,可以纳入医保基金支付。对于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如果其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由生产或者经营企业向省厅医疗生育保险处申报,经组织专家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省厅统一发布,按照乙类药品规定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