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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检查考核办法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按相关文件规定实行招投标管理。对于农村公路突发性抢修工程可实行合同管理。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大修工程、危桥改造工程应当执行开工报告制度,工程开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列入年度计划;

  2.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已审定;

  3.工程招投标工作已经完成;

  4.工程资金已落实。

  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按《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开工报告》(附件一)统一格式填写。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社会监理或内部监管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逐步推行项目法人负责、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二条 县级市(区)公路管理机构、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可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进行质量检测。

  第十三条 除特殊工程外,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当年实施,当年完成。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市(区)公路管理机构、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按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工程进度计划、月度财务用款计划。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化管理。

第六章 交(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完工后应在当年组织交(竣)工验收工作。

  县道养护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由县级市(区)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参与。

  乡、村道养护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由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县级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参与。

  第十七条 竣工资料包括项目前期资料、合同文件、施工资料、监管资料、竣工报告等。

第七章 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每年组织两次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检查考核,分中间检查和年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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