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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检查考核办法

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检查考核办法
(苏交字〔2009〕106号 2009年12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市相关农村公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包括养护大修工程、养护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工程和突发性抢修工程。

  养护大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养护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到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项目。

  危桥改造工程是指对公路上的危险桥梁、承载能力不足桥梁以及宽路窄桥等进行重建、拓宽或加固以满足车辆通行和荷载要求,保证公路畅通的工程项目。

  突发性抢修工程是指对危险桥梁的抢修加固、突发性自然灾害损坏公路的修复,以保证公路畅通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遵循“统一领导、以县为主、明确职责、分级管理”的原则,通过加强预防性养护、周期性养护,促进农村公路实现良性循环。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监督和行业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检查考核。

  第六条 县级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县道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组织实施以及乡、村道养护大中修工程监督和行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 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道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大修工程、危桥改造工程应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其它工程可进行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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