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苏交规字〔2009〕1号 2009年12月1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机制,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根据《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加强服务质量考核完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区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各县级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以下称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内容包括营运资格、规范经营、安全生产、优质服务、社会责任、社会评价六个方面。具体考核标准详见《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附件)。
第四条 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实行定期考核,年度考核达到70分(含70分),并且经营权使用期内考核平均分达到75分/年(含75分)的为合格,年度考核低于70分或者经营权使用期内考核平均分低于75分/年的为不合格。
第五条 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挂钩。
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合格,在经营权期限届满后,并符合新一轮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相关要求的,经申请,均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获得后续一轮经营权,但其所属单车未考核合格的,应当扣除其相应经营权指标。
企业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其所属车辆经营权到期后由政府收回并重新确定经营者,原经营企业不得参加重新确定经营权主体的招投标活动。企业年度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还将根据《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按照年审不合格处理,经整改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营运。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服务质量考核预警预告机制,及时通报、公布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