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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巡查、制止、查处、报告、备案、责任追究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三、强化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报告制度和备案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违法行为“专项报告”制度和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的备案制度。“零报告”制度由具体承担巡查责任的乡镇国土所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所辖片区开展巡查工作,无论是否发现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均应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巡查结果,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月向市局执法监察处汇总上报巡查结果。对重大、突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乡镇国土所要在发现后 24 小时内,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以后,要按照制止制度、查处制度依法及时处置,在制止和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扰时,应及时报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同级监察机关,同时,报市局执法监察处。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局报告辖区内发生的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总体情况,定期报告要与零报告、专项报告的情况相吻合。建立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的备案制度。对查处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单宗土地面积在 100 亩以上和涉及土地违法违规转让等重大违法案件要实行备案制度,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以上重大违法案件时,应报市局备案,经市局同意备案以后方可作出处罚告知和处罚决定。
  四、严格落实执法监察责任追究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执法监察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不及时、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不依法查处的乡镇国土所和本机关工作人员应负相关责任,由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发现不及时、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市局将约谈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责任人,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72 条,《矿产资源法》第 45 条47 条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 16 条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乡镇国土所已履行了巡查、制止、查处职责,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报告,对仍然发生的违法违规占地,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和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电发[2010]78 号文件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国土所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不承担责任。建立健全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巡查、制止、查处、报告、备案、责任追究六项工作制度,是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市局将加大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督导、检查,并定期进行总结。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温家宝总理关于“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六项工作制度,切实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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