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巡查、制止、查处、报告、备案、责任追究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巡查、制止、查处、报告、备案、责任追究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最近一个时期,在国家土地例行督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区县(自治县)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发现不及时,制止不力,该报告不报告,应查处而不查处或查处不到位的情况较突出,造成一些区县(自治县)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时有发生,有的造成了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监管,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 “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理”,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巡查、制止、查处、报告、备案、责任追究等六项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现就建立健全“六项”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巡查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承担对违反土地、矿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乡镇国土所是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对所在管辖区内的土地、矿产资源有重要的监管职能,承担对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巡查、制止和报告的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要求,抓紧制定或完善巡查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乡镇国土所、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督察员,执法监察信息员、村社协管员在巡查中的作用,结合 12336 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和“批、供、用、补、查”监管信息共享优势,充分发挥专、兼职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提高巡查工作效率。
  二、完善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制止和查处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完善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制止、查处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7]71 号文件的规定,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也不得发放施工许可,电力和市政部门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部门不得发放贷款。维护好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有效防范和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