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推进原十城区外的区县范围内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一步加大扶持农民创业工作力度。
(一)大力提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信贷能力。要扩大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2010年原十城区外的区县应在就业再就业政策体系内建立创业小额担保基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担保基金1:5的比例发放,并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代偿能力。市财政对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达到100万元的区县给予总额50%的基金补充补贴,补贴上限为150万元。
(二)重点做好对农民创业的贷款扶持工作。统筹做好城乡各类劳动者自主创业的贷款扶持工作,鼓励农民创业,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将登记失业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力,作为创业贷款的重点服务对象,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三)全面落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各项政策。按照《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形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22号)、《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09)136号)等文件,统一并落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
1、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和劳动技能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非本市户籍的在宁高校毕业生,本市农村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城乡符合条件的妇女。
2、贷款额度及贴息: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自主创业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微利项目的范围指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以及工艺品零售、小五金和水暖器材销售、租赁服务、个体运输、园林绿化、服装鞋帽加工制造、种植、养殖等符合政府产业导向、适合被列为扶持初始型创业者创业的行业。
(四)努力扩大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原十城区外的区县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实施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要选择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的贷款经办金融机构,采用手续简便、切合当地实际的担保方式,简化贷款和贴息手续,加强协调配合,努力扩大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规模,服务各类劳动者创业融资的需要。对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街道(镇),可参照城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奖励办法,给予工作经费奖励,市财政也将根据各地工作实际进行以奖代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