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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房[2011]201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贯彻《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办〔2011〕34号)精神,现就落实住房限购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房人应准确理解本市住房限购措施的有关规定,认真对照自身情况,按政策规定条件购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商品住房前,应告知购房人本市住房限购有关规定,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并要求购房人如实填报《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不得与不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房屋买卖居间代理前,应告知购房人本市住房限购有关规定,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并要求购房人如实填报《申报表》,不得与不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居民家庭、个人接受直系亲属赠与取得住房所有权,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接受非直系亲属赠与取得住房所有权,适用住房限购有关规定。

  五、随本市户籍子女生活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无住房且其子女家庭拥有住房不超过一套的,凭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限购一套住房。

  六、在本市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老年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凭有效身份证明和在本市居住满一年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经我局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限购一套住房。

  七、服役前为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凭有效证明参照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条件办理。

  驻本市部队现役军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凭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机关出具的驻地证明,限购一套住房。

  八、非直系亲属的居民共有房屋所有权的,按各拥有一套住房计算拥有住房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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